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新疆寶協”,英文名稱“Gemmological Association of Xin jiang”縮寫為:“GAXJ”。
第二條 本會為新疆寶玉石、觀賞石行業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新疆廣大寶玉石、觀賞石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事業。根據社會需求,組織開展信息交流,咨洵服務、產品開發、學術研究、人才培訓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西路2號。郵編:830000,電話:0991—483006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寶玉石、觀賞石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寶玉石、觀賞石行業政策和法規,受托執行部分政府職能,推動“科技興寶”與科學管理,實現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行業持續穩步的發展。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團結一切從事寶玉石和觀賞石勘查、開采、加工、商貿、教育、科研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加強橫向聯系,發揮各自的優勢和特長,聯合開展活動,提高寶玉石、觀賞石資源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行為規范,以確保政府對珠寶玉石、觀賞石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督指導,促進自治區珠寶玉石和觀賞石事業的有序發展。
(三)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寶玉石業、觀賞石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及時反映和交流行業的動態、信息和經驗。
(四)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廣泛開展咨詢服務活動,培育、規范和完善寶玉石、觀賞石市場體系,正確引導消費,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有關寶玉石、觀賞石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的培訓工作,提高寶玉石、觀賞石業的整體素質。
(六)大力開展寶玉石、觀賞石知識的科學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讓更多的人了解寶玉石、觀賞石知識。開展寶玉石、觀賞石鑒定、咨詢、評估工作。
(七)根據自身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積極穩妥地創辦經濟實體,舉辦展銷會、洽談會、研討會活動,更好地發揮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業優勢,推進寶玉石、觀賞石事業的繁榮,為發展自治區經濟做貢獻。
(八)協調本行業與自治區其它各有關協會的關系,加強聯系,互相支持、交流與合作。
(九)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展寶玉石、觀賞石行業的公益事業。
(十)搞好本會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強化服務意識,提供有關專項專業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領導機構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是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寶玉石、觀賞石勘查、開采、加工、商貿、教育、科研、檢測、收藏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寶玉石、觀賞石協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寶玉石、觀賞石勘查、開采、加工、商貿、教學、科研、鑒定、收藏、展覽、信息服務的人員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協會組織部認可,或委托本會負責組織工作的部門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四)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遵紀守法,維護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
(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法紀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或理事會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和授予本會設立的各種榮譽和獎勵;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賬目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