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軟玉(和田玉)原料的產狀分為山料、山流水料和仔料,其市場價格有較大的差別。但產狀的鑒別沒有具體指標或參照物,某些產狀特征也完全可以人工模仿,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鑒定證書不應該反映產狀或提供有關暗示。
產地也是軟玉(和田玉)的一個極為敏感的問題。由于軟玉(和田玉)自古以來的原料來源就是多樣的,而商家在商貿活動中不會提供對己方貿易不利的產地證明。因此鑒定機構對產地的鑒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存在誤判、偽造和欺詐的風險。
因此我們再次重復國際珠寶首飾聯合會《CIBJO 寶石手冊》中實用規則:第一條 總則 (b)項:在商業文件中不應指示原產地。第二條 實驗鑒定報告(a)項:鑒定報告對寶玉石應僅做以下說明:材料分類、專業詞匯中的商業名稱、顏色、尺寸、重量、形狀;(b)項:內含物質顏色深淺不必說明;(c)項:寶石的原產地不必說明。(原文)
寶玉石鑒定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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