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6553-2003
珠寶玉石 名稱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珠寶玉石的類別、定義、定名規則及表示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珠寶玉石的定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553 珠寶玉石 鑒定
3 定義及定名規則
下列定義及定名規則適用于本標準。
3.1
珠寶玉石 gems
3.1.1 定義:珠寶玉石是對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和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的統稱,簡稱寶石。
3.1.2 定名總則:各種珠寶玉石的定名必須以附錄A中所列基本名稱為基礎,按標準中規定的各類定名規則及附錄B確定。
附錄A基本名稱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稱在使用時必須加括號并在其前注明附錄A中所列出的同種礦物(巖石)或材料的珠寶玉石名稱。
附錄A未列入的其他礦物(巖石)名稱可直接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珠寶玉石”、“寶石”不能作為具體商品的名稱。
3.2
天然珠寶玉石 natural gems
3.2.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藝價值,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物質統稱為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
3.3
天然寶石 natural gemstones
3.3.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礦物的單晶體(可含雙晶)。
3.3.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寶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名稱。無需加“天然”二字,如:“金綠寶石”、“紅寶石”等。
a)產地不參與定名,如:“南非鉆石”、“緬甸藍寶石”等。
b)禁止使用由兩種天然寶石名稱組合而成的名稱,如:“紅寶石尖晶石”、“變石藍寶石”等,“變石貓眼”除外。
c)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業名稱,如:“藍晶”、“綠寶石”、“半寶石”等。
3.4
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3.4.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的,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和工藝價值的礦物集合體,少數為非晶質體。
3.4.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巖石)名稱。在天然礦物或巖石名稱后可附加“玉”字;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 不用雕琢形狀定名天然玉石。
b) 不允許單獨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體的天然玉石名稱。
c) 附錄A表A2中列出的帶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稱,不具有產地含義。
3.5
天然有機寶石 natural organic substances
3.5.1 定義: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機物質組成可用于首飾及裝飾品的材料為天然有機寶石。養殖珍珠(簡稱“珍珠”)也歸于此類。
3.5.2 定名規則:
a) 直接使用天然有機寶石基本名稱,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
b) 養殖珍珠可簡稱為“珍珠”,海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海水珍珠”,淡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淡水珍珠”。
c)不以產地修飾天然有機寶石名稱,如:“波羅的海琥珀”。
3.6
人工寶石 artificial products
3.6.1 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產或制造用作首飾及裝飾品的材料統稱為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
3.7
合成寶石 synthetic stones
3.7.1 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其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和晶體結構與所對應的天然珠寶玉石基本相同。
3.7.2 定名規則:必須在其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合成”二字,如:“合成紅寶石”、“合成祖母綠”等。
a) 禁止使用生產廠、制造商的名稱直接定名,如;“查塔姆(Chatham)祖母綠”、“林德(Linde)祖母綠”等。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詞定名,如:“魯賓石”、“紅剛玉”、“合成品”等。
3.8
人造寶石 artificial stones
3.8.1 定義: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無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稱人造寶石。
3.8.2 定名規則:必須在材料名稱前加“人造”二宇,如:“人造釔鋁榴石”,“玻璃”、“塑料”除外。
a) 禁止使用生產廠、制造商的名稱直接定名。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詞定名,如:“奧地利鉆石”等。
c) 不允許用生產方法參與定名。
3.9
拼合寶石 composite stones
3.9.1 定義:由兩塊或兩塊以上材料經人工拼合而成,且給人以整體印象的珠寶玉石稱拼合寶石,簡稱“拼合石”。
3.9.2 定名規則:
a) 逐層寫出組成材料名稱,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合成藍寶石拼合石”;或以頂層材料名稱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拼合石”。
b) 由同種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鋯石拼合石”。
c) 對于分別用天然珍珠、珍珠、歐泊或合成歐泊為主要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分別用拼合天然珍珠、
拼合珍珠、拼合歐泊或拼合合成歐泊的名稱即可,不必逐層寫出材料名稱。
3.10
再造寶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3.10.1 定義:通過人工手段將天然珠寶玉石的碎塊或碎屑熔接或壓結成具整體外觀的珠寶玉石。
3.10.2 定名規則:在所組成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綠松石”。
3.11
仿寶石 imitation stones
3.11.1 定義:用于模仿天然珠寶玉石的顏色、外觀和特殊光學效應的人工寶石以及用于模仿另外一種天然珠寶玉石的天然珠寶玉石可稱為仿寶石?!胺聦毷币辉~不能單獨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3.11.2 定名規則:
a) 在所模仿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冠以“仿”字,如:“仿祖母綠”、“仿珍珠”等。
b) 應盡量確定給出具體珠寶玉石名稱,且采用下列表示方式,如:“玻璃”或“仿水晶(玻璃)”。
c) 當確定具體珠寶玉石名稱時,應遵循本標準規定的其他各項定名規則。
3.11.3 使用含義
3.11.3.1 仿寶石不代表珠寶玉石的具體類別。
3.11.3.2 當使用“仿某種珠寶玉石”(例如“仿鉆石”)這種表示方式作為珠寶玉石名稱時,意味著該珠寶玉石:
a) 不是所仿的珠寶玉石(如“仿鉆石”不是鉆石)。
b) 具體模仿材料有多種可能性(如“仿鉆石”:可能是玻璃、合成立方氧化鋯或水晶等)。
3.12
特殊光學效應 optical phenomena
3.12.1
貓眼效應 chatoyancy
3.12.1.1 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后加“貓眼”二字,如:“磷灰石貓眼”、“玻璃貓眼’’等。只有“金綠寶石貓眼”可直接稱為“貓眼”。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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