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玉溫潤細膩,歷來被人們視為珍品。據歷史文獻記載和出土文物證明,至少在3000年前,和田玉就被人類加工使用,并輸入中原地區?!洞笸鹆袀鳌分休d有漢朝使節張騫的副使曾到和田,“窮河源,河源出于闐,其山多玉石,采來,……”這是正史中對采玉活動最早的記載,但對那時的采玉方式及其制度,并無詳述。關于采玉制度的記述,直到唐代以后才出現?!缎挛宕?#8226;四夷附錄》載:于闐“東曰白玉河,西曰綠玉河,又西曰烏玉河,三河皆有玉而色異。每歲秋水涸,國王撈玉于河,然后國人得撈玉?!焙髞淼摹端问贰费匾u了這一記載。由此我們可以大致得知:首先,古時于闐(即今和田)采玉主要是洪水退后從河中揀撈,因生產工具落后,還沒有發展到進山開采玉礦的程度;其次,國王或官吏有優先權,平民只有等官方揀撈后才可以下河撈玉。唐代,和田玉大量輸入中原地區。唐人劉駕的《昆山》一詩即反映了這種情況。詩云:“昔時玉為寶,昆山過不得。今時玉為塵,昆山入中國。白玉尚如塵,誰肯愛金銀?!崩ド郊蠢錾?。至遲在宋代,中原人已赴昆侖山諸河采玉。據《太平御覽》記載:“取玉最難,越三江五湖至昆侖之山,千人往百人返?!备冻龅拇鷥r是十分大的,因為那時路途極為艱險,可以說玉石是用生命換來的。
元朝統一西域后,中央朝廷直接控制采玉生產,并派玉工赴于闐等地采撈,令各地驛傳起運至京師,腳價由官府支付。例如至元十年(1273年)曾派玉工李秀才到和田采玉,發給“鋪馬六匹,金牌一面”,赦令“必得青、黃、黑、白之玉” 。次年又免去于闐采玉工差役??磥砗吞锿林酥幸灿幸慌鸀楣俑盏牟捎窆?。不過在官方從事采玉的同時,也有民間的采玉生產。元代馬祖常《河湟書事》詠道:“波斯老賈度流沙,夜聽駝鈴識路賒;采玉河邊青石子,收來東國易桑麻?!边@是私采販運的實證。明朝漢文史籍對和田采玉的記載很貧乏,《明史》除照抄前代的記載外,又說:“其鄰國亦多竊取來獻?!钡故恰短旃ら_物》一書,對古代和田采玉方式記載較詳:“凡玉映月精光而生,故國人沿河取玉者,多于秋間明月夜,望河視玉璞堆聚處,其月色倍明亮;凡璞隨水流,仍錯雜亂石、淺流之中,提出辨認而后知也。白玉河流向東南,綠玉河流向西北亦力把力地。其地有名望野者,河水多聚玉,其俗以女人赤身沒水而取者,方陰氣相召,則玉留不逝,易于撈取,此或夷人之愚也。”文中透露出于闐采玉雜有陰陽之說,采玉者由女性充之。但總觀全文,誤說甚多。所謂月夜視河水明亮處取玉之說,全為誤傳,根本無此可能性。白玉河、綠玉河之流向亦不確。采玉的實際情況是,在汛期過后于清澈的積水或緩流中撈取,如潛入滾滾洪流中取玉,斷不可能。
明代在和田的西鄰葉爾羌(今莎車)出現了進山開采玉礦的生產活動。明萬歷三十一年(1603年)十一月,耶穌會傳教士鄂本篤到達葉爾羌,耳聞目睹了葉爾羌、和田兩地的采玉生產,留下了詳細而可靠的記載。他說:“玉有兩種,第一種最良,產和闐河中,距國都不遠,泅水者入河撈之,與撈珠相同?!诙N品質不佳,自山中開出,大塊則劈成片。寬約二愛耳(ells)。以后再磨小,俾易車載?!竭h距城市,地處僻鄉,石璞堅硬,故采玉事業,不易為也。土人云,縱火燒,則石可疏松。采玉之權,國王亦售諸商人,售價甚高。租期之間,無商人允許,他人不得往采。工人往工作者,皆結隊前往,攜一年糇糧。蓋于短期時間,不能來至都市也?!倍醣竞V對河水中撈玉的記錄與《天工開物》所說相同,泅水撈玉當為事實。由鄂本篤的報道,可知明代于闐的采玉權仍然壟斷在國王手中,他可以任意銷售采玉權,買得采玉權的商人則雇工往采。同時,鄂本篤文中雖未明言,但肯定也有采玉工在為國王、貴族采玉。因鄂本篤曾向朝圣的于闐王母親阿吉哈麗姆借予黃金六百錠,王母歸國后從府庫中拿出價值數倍于借款的玉石償還了債務。
縱觀清以前各代,和田的采玉權一直控制在國王手中,國王有優先權,但沒有禁止平民撈采的記載。除元朝外,歷代中原政權和中央政權只接收玉石、玉器貢品和派人求玉,沒有直接插手和田采玉業的經營。中原民間也有赴和田采玉的人,但記載貧乏。歷來沿襲的采玉方式是入水撈玉,關于山里玉礦開采的記載,出現于17世紀初,礦點在葉爾羌山中,而不在和田地域。
清朝特別重視和田玉的采撈、販運和進貢。前后數易采玉之規定,幾經變革,大致經歷了民采(1761年以前)、官民合采(1761~1821年)、民采(1821年以后)這樣三個階段。
清廷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收復和田,次年即酌定了和田六城賦稅,其中一項就是關于玉石的:“所產玉石,視現年采取所得交納?!碑敃r準許民間自由撈采、買賣,國家僅酌收一定賦稅,沒有過多的限制。
官辦采玉始于1761年,據徐松的《西域水道記》載:“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著令東西兩河及哈朗圭山每歲春秋二次采玉……”當時的采玉制度是派官員和伯克(當地人中的官吏)役使維吾爾族民工撈采,由郵役傳遞進貢,承辦采玉事務的伯克名“哈什伯克”(玉石官)。
鑒于采玉販運內地的商販日益增多,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廷于和田添設卡座,“邊外行商,往來皆須路引”,攜物均須檢查,玉石只準入官,不許在民間流通。就在這時,封鎖了和田的哈拉哈什、桑谷樹雅、哈朗圭塔克三處產玉之地,禁止民間在這些地方采玉,只有玉龍喀什尚未封禁。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又開放了桑谷樹雅。但是漢、維采玉販運者仍千方百計與官方周旋,施展計謀深入禁區采挖偷運。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慧賢皇貴妃之侄、葉爾羌辦事大臣高樸私采販玉一案發生,震動朝野。乾隆皇帝決定凡回人(維吾爾人)所采之玉可由官方收購,內地商人不許來新疆偷販玉石,否則“即照竊盜例計贓論罪”。這一時期以官采為主,民采為輔,所采玉石一律入官。由于庫存玉石過剩,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清廷決定從次年起停止春季采玉,只采秋季一次。嘉慶四年(1799年),清廷終于取消了乾隆四十三年的禁例,赦免了以前販玉案內的所有犯人,宣布今后販玉概免治罪。同時,官方在和田所屬哈拉哈什、桑谷樹雅、哈朗圭塔克幾處的采玉生產全部停止,決定今后官辦的采玉生產只于每年的秋季在玉質最良的玉龍喀什河進行15天,所出玉石附葉爾羌玉進貢。同年四月獲準玉石、玉器在民間流通,撤銷稽查玉石之卡倫。民間采玉又恢復了生機。
道光元年(1821年),又因“造辦處所貯之玉尚多,足以敷用”,清廷停止了和田的官辦采玉生產。至此,官辦采玉生產結束,和田民間采玉業逐年勃興,日益發展。除和田本地維吾爾人撈采謀利外,內地漢人絡繹來和田,雇工于河灘及古河床上刨挖,一時逐利之徒云集。挖玉者大多匯集于大、小庫馬提(清代又譯胡馬地、騍馬地等)。
小庫馬提在今洛浦縣玉龍喀什鎮東北四五公里處,系沙漠邊緣的古代玉龍喀什河河床,南北寬約一公里,東西長約四五公里。漢、維挖玉者曾蟻聚于此挖玉,一時儼然集市,被清末洛浦縣主簿楊丕灼列為玉河八景之一——“片璞呈華”,并賦詩詠之。
大庫馬提在今玉龍喀什鎮南昆侖山麓、玉龍喀什河兩岸之地,南北綿延一二十公里,遍地礫石,系史前古河床,故蘊藏著玉石。1900年11月23日,英國考古學家斯坦因曾目睹和了解了這里的采玉情況。據他的記述,由于采玉者的匯集,這里形成了一處名叫斯日克托格拉克的小鎮,由內地和本地財主雇傭的農民在此采玉,每一伙大約10至30人,受雇者除能得到食物和衣服外,每月還可領到6個和田天罡(土制銀文,相當于當時2個印度盧比)。冬季從事挖玉的人共有200人,估計夏季不會大于冬季的兩倍。當年挖玉的礦坑遺跡,至今猶存。所居地窩子殘跡,偶爾可見。
民國初年,和田采玉情況沒有大的變化。民國7年(1918年),天津商人戚文藻通過于闐縣知事向省府申報開辦流水山玉礦,楊增新決定“應將玉礦作為官產,由人民共同開采,暫照百貨統稅章程值百抽五,征收稅銀”。對于戚文藻所開礦洞,只準開采,照章納稅,但不發執照。后又有朱姓商人雇人于流水山開采玉礦,與戚姓并為兩大玉礦。兩礦相距80里之遙,所產者為喳子玉,質量遠遜玉龍喀什河所出之玉。金樹仁在新疆執政時期,朱姓玉礦歸公。1933年南疆發生民族暴亂,采玉者遠遁他方,于闐縣流水山玉礦遂廢。約在20世紀40年代,流水山玉礦又恢復開采,由幾戶漢人經營。1949年以后成立了國營玉石礦,至今仍在開采喳子玉。和田兩河所產玉石由地區第二輕工業局(初期稱手工業辦事處)下屬公司經營。
自20世紀30年代以后,和田采玉業陷入冷寂,玉石亦不大為人看重。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由于社會的需求,和田民間采玉業又一次興起,且日益發展。最初只是有人按傳統的采玉法,在玉龍喀什河、喀拉喀什河道卵石中用手或鐵耙翻找,時間多在洪水過后。后來又有人發財心切,常涉入洪水摸撈,往往有葬身水下者。改革開放初期,地方政府也曾發文讓地區二輕局壟斷玉石收購權,但收效甚微,當時玉價不高,也無專門的玉石市場。
隨著我國國民生活整體水平的提高,平民百姓對玉石的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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